图书出版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合同适用于已经创作出来的书稿。本合同为一般图书出版合同。另一种适用于尚未创作的手稿。根据出版社的邀请,作者与出版社订立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创作作品。这份合同是一份包含条款草案的图书出版合同。在我国,一些出版社习惯于将后一种图书出版合同分为两种独立的合同,即组稿合同和出版合同,这是不明智的。因为一家出版社的独家出版权是通过订立出版合同取得的,如果作者在订立合同初稿后又与另一家出版社订立了出版合同,虽然作者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独家出版权可能会被第二家出版社取得。
下面再介绍一下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
1.作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稿件;稿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创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作者保证所发稿件为自己独立创作,不存在侵权违约行为。如果作者违反了这一保障义务,可能要对出版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版合同中没有这样的保证条款。在侵权案件中,出版者往往被认为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出版社负责出版作者提交的稿件;所有出版相关费用由出版社承担;出版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
四、出版社通过合同取得独家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发表。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解释,专有出版权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以同一种文字的原版、修订本、缩略本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五、对专有出版权的区域和期限应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无论是在中国大陆,包括台港澳,还是全世界,等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应该认为只是在中国大陆的出版权。
六、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作者也保留对其作品进行表演、录音、拍摄、播放、展览、改编、翻译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的权利。由于这些权利的行使超出了销售或直接使用有关书籍的范围,因此不适宜将这些权利纳入出版合同。如果出版社要代理著作权以外的一些权利,比如翻译权,应该在出版合同中与作者明确约定。
七、出版合同还应考虑到,如果图书发行后脱销,如何处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者重印的,著作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作者在发现作品脱销后,有权要求出版社重印或重印。关于脱销,《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专门解释,即著作权人向图书出版者发出的两次订单,六个月内未履行的,视为缺货。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未能重印或重印,或明确拒绝重印或重印的,作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作者不能一发现缺货就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应该给对方一个重印的机会,重印。
八、作品出版后,作者一般有权获得一些样书。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作者可获得的样书以及可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图书数量。对于画册、大型工具书等单项成本较高的图书,可以限定样书数量或不给作者,但不能由出版社单方面决定,应由双方约定。
九、如果出版社和作者同意重印该书,出版社在重印该书前应咨询作者是否有修改意见。如果作者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改,出版社应按修改后的版本出版。这个规律对于科技作品尤其重要。因为科技的发展非常迅速。作者总是希望发表反映最新发展水平的作品。如果重印、再版是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比如才过了两个月,出版社可以不跟作者商量就重印再版,但这也要在合同中写明。
十.从我国的出版实践来看,大部分稿件都要经过出版社的编辑加工。只有少数作者创作的作品,不加修改就能完全满足出版要求。这种情况短时间内可能不会改变。这是因为很多作者虽然创作质量高,题材好,但在出版过程中并不熟悉对稿件的一些具体要求。编辑长期从事此项工作,能把题材好但不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加工成符合要求的稿件。但是,修改作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版权中的人身权。有时候编辑觉得需要修改的,可能是作者故意写的。如果编辑未经作者允许自行改动,可能会扭曲作品的初衷。著作权法不仅考虑到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第10条),还考虑到出版实践的需要。因此,第33条规定,出版社要修改书稿,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并在合同中写明。
11.在出版合同的稿件部分,一般规定出版社收到稿件后应立即通知作者,并在一定时间内对稿件进行审核,以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如需修改,应及时归还作者。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仍未通知作者,作者可能会认为出版社已经决定采用,或者出版社不打算采用,而是将书稿交给其他出版社,从而引发整个纠纷。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出版社没有及时审核作者的稿件,迟迟不做决定,拖了三五年,甚至近十年,最后停止出版,只付给作者很少的稿费。这是对作者劳动的极大不尊重。往往由于图书市场的变化,作者的作品最后失去了出版的机会。如果出版社不打算出版,应尽早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选择另一家出版社出版。
十二、出版社主动邀请作者创作稿件,经作者反复修改,仍达不到出版水平的,出版社还应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支付适当数额的稿费。
十三、由于出版社(包括其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造成书稿无法出版,在作者不能请求强制履行的情况下,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全部应付报酬,还应赔偿作者因未出版该书而受到的损害。
十四、出版社出版作品后,应将书稿退还作者。从法律上讲,原创作品,尤其是美术原创作品,属于作者的个人财产。由于保管不善,一些出版商损坏或丢失了原作。如果合同中没有免责条款,出版社应当适当补偿作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机关裁决。有些出版社需要将原稿保留一段时间才能存档,有些作者则自愿放弃手稿的所有权。这些例外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那么现在,您对【图书出版合同主要条款】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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